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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血站分支机构和采血点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表时间::2008-06-08 阅读次数:作者: 来源:

皖卫医〔2007〕50号

各市、县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采供血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采供血管理工作日趋规范,血液安全水平逐年提高。在采供血管理过程中,血站设置的分支机构和采血点在一段时期内对稳定采供血秩序,保障血液供应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人民群众对血液安全的要求和血液安全管理规范、标准的不断提高,血站设置的分支机构和采血点所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并已成为我省血液安全工作最主要的薄弱环节和制约瓶颈。为保障血液安全,加快推动采供血机构规范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血站管理办法》和《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对其核定采供血区域内的临床用血供应赋有责任和义务,血站应当通过加强无偿献血招募,改善无偿献血服务,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采供血服务体系,提高辖区内临床用血的保障供应能力。

二、血站应当根据献血招募工作需要设置数量适度、规模适宜的分支机构和采血点,并严格进行管理。血站设置的分支机构和采血点是血站的内设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其主要任务是承担血站指定区域内自愿无偿献血者招募和无偿献血采集。血站设置的分支机构和采血点除献血前快速初筛检测外,不得进行血液检测,一般情况下,不得进行血液成分分离和加工,确实需要进行成分分离和加工的必须报经省卫生厅核准。

三、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必须经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批准。血站设置分支机构由其设置的血站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血站设置分支机构申请表;

2 、申请设置分支机构的原由及可行性报告;

3 、血站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 、所设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5 、所设分支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执业证书类别及编号、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编号及复印件)

6 、设备清单(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采购时间、设备状态);

7 、证明其所开展业务项目的相关技术资料;

8 、规章管理制度、程序文件、操作规程和记录表单样式等;

9 、其他材料(请具体注明)。

血站设置采血点必须报省卫生厅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采血点设置的地点、营业时间、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安排、主要设备、设施和相关规章管理制度等。

四、血站设置分支机构和采血点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业务用房、卫生学流程和环境卫生标准,必须纳入血站质量管理体系统一管理,建立明确的质量岗位职责,执行血站的规章管理制度、程序文件和操作规程,使用血站相同的记录表单。必须严格执行血站有关血源和血液产品编码标准和技术,使用血站提供的血液采集、检测、加工和血液成品的条形码,保证血源及血液产品编码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五、血站设置的分支机构和采血点必须安装安徽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软件,保证血液的采集、加工、检测和出入库管理均在安徽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网内进行,并采取措施,有效避免异(本)地短间隔献血、安徽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屏蔽的献血者献血和浆血混采等现象发生。

六、血站设置的分支机构和采血点所使用的关键物料应当由血站统一采购供应和进行质量控制评价,未经质量控制评价合格的关键物料不得使用。分支机构和采血点所使用的设备、计量器具和温控设施等须由其设置的血站统一组织和进行校验、校准、贴签。

七、血站设置的分支机构和采血点在无偿献血招募和组织过程中,必须确保献血者来自自愿无偿献血者,不得采集有偿献血者血液,不得向献血者提供现金补助或者高价值纪念品。在分支机构和采血点献血的无偿献血者血液偿还费用由其设置的中心血站负责承担。

八、血站设置的分支机构和采血点的工作记录和相关资料由其设置的中心血站集中收集、整理和保管,分支机构和采血点应当保证其记录和资料的及时性、有效性和真实性。

九、本意见之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下达前血站已经设置的分支机构和采血点必须在 2007 年 8 月 31 日前 达到本意见所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并完成审批和备案工作,逾期未达到要求或者未经审批和备案的,必须停止执业。违反本意见继续执业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非法采供血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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